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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旁站,监理人有话说!

发布:建设监理发布时间:2017-11-28浏览次数:1386次

今年9月,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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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份文件并无其他异样,但是明眼的监理人发现,如果细细研读这样一份征求意见稿,恐怕并不会赞同这样一份文件。

 

事实上,这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住建部2009年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升级。所谓的办法——“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而规定——“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也就是说,一旦通过了征求意见阶段这份文件升级了,成为部令,就具有了强制性。

 

那么,这份文件中,对于旁站又是如何说的呢?

第二十一条 (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的;

 

而在上一个《办法》中,是这么写的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所以,这份文件,是直接要求监理对安全进行旁站!

 

我们再来看看, 2002 年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是试行)中第一次提出了旁站。此文文件中的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而监理规范中,对旁站的定义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也就是说,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此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监理对安全进行旁站监理,有待商榷!

 

 《安全生产法》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就是“谁生产谁负责”,交警站在马路上,当然不用因为司机的违章而受处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建设单位都不承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凭什么要求监理去承担呢?  施工单位作为生产者并不“旁站”,又怎能要求监理去安全旁站?

 

供应链管理专家刘宝红在《你没法“确保”绩效:兼谈系统和流程》一文中说:“十几年前,我在同济大学读研究生,导师丁士昭教授访问日本回来,说日本建筑公司对于安全非常注意,施工现场有专门的人站在那里确保安全。不过他说,就建筑工地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来说,日本并也没好到哪里。后来我到了美国,经常看到道路上施工,短短一段施工现场,两头各站着一个五大三粗的大汉,啥事也不干,专职负责安全。我没看到过统计资料,但不用看也知道,美国的施工安全也不会好到哪里去。要不,要那大汉站在那里干什么?如果干活的人都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话,别人怎么能"确保"其安全呢?”

 

在建设单位追求工期,施工单位追求利益,安全、文明施工费一再压缩的现状下,指望监理通过旁站这种把人固定死的方式,来管好安全,现实吗?

再者,在实际工作中,就算文件再详细,清单弄得再详细,对于一个熟练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并不“危险”,而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不在管理部门所列清单内的项目也是要重点监控的。

事实上,大家都知道,连续的作业等并不适合“旁站”,而“旁站”如果没有实际作用和意义,还制定这样的政策要求也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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