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局、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凯发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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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局、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1247次

各区建设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市设计审查办:


根据住建部、应急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为保持工作连续性,现就我市做好移交承接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过渡期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过渡期内,委托市消防支队和各区消防大队协助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事项。



二、工作措施



(一)在2019年6月20日前,联合图审窗口统一受理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新(改、扩)建项目联合验收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验收申请。


(二)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负责对消防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消防部门协助进行资料审查。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18号)、《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武项审改办[2018]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装修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9]22号)规定,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在受理后,将申报项目委托给消防部门进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新(改、扩)建项目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的现场消防技术检查。


(四)消防部门向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反馈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消防技术检查意见。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向建设单位反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行政审批部门,则由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部门转交。


(五)消防部门协助办理的所有事项均应在6月30日前办结。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代印)

2019年5月5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将自4月1日开始,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月27日,为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就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归纳以下四点:


  【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移交承接期限】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承接机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后期的信息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建科函〔20195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41日至6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4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 张晓军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传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刘激扬

 

  010-83932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327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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