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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

发布: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904次

编者注:北京、西安、河南、江西、山东等地已经先后出台了文件,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罚款、暂停投标等手段也层出不穷!

 

但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可没有提到监理的责任

 

有关部门,不能总是念错经啊!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广东蓝天保卫战,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

  

明确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明确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等部位或施工阶段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地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还应采取包括房屋市政工程的外脚手架应当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也应当采取包括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者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等措施。

  

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需承担相应监督管理义务

《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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